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该《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有关规范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消防部门移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两个行政许可事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一个备案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相关的亮点?
1、全面承接与局部优化相统一,优化调整工作模式。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等“放管服”改革要求。
2、增加了“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信息化和信用管理”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破除不合理门槛限制,规范审批程序,引导技术服务市场化。
3、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着手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为目标。
三、《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有质量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暂行规定》的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四、《暂行规定》具体是适用于哪些建设工程?
根据《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根据《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五、《暂行规定》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主要是哪些?
根据《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六、请解释下,建设工程的当中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它们有什么区别?
如果建设工程是在《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内,可按以下两个方向办理消防事项。满足第十四条情形(即上文第五点提到的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建设单位按图施工,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七、大家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要注意哪些方面?可通过哪些方式了解办理的详细情况?
如项目是特殊建设工程,市民可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如满足(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则审查合格。审批通过后,市民在市行政中心领取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可按图施工。待工程竣工后,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现场验收后,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如满足(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则通过验收。市民可在市行政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消防验收意见书。
如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市民可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省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抽查,如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备案材料齐全的,市民在市行政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备案凭证;如确定为检查对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过检查,市民在市行政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备案结果通知书。
也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浏览器,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消防”,查询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三个事项的办事指南,根据属地管理,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进行选择,上面有具体的材料清单、模板和样本等。
八、消防审批事项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举例来说,如果市民需要办理托管中心的消防审批事项,应该要注意些什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咨询?
市民如果需要办理托管中心的消防审批事项,首先判断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建设工程是否适用《暂行规定》
第二:判断是否属于第十四条的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查询信息(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1998年前房产证)判断是否属于合法工程
第四:判断该场地是否有独立的疏散楼梯
如果市民对于以上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难以判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到市行政中心住建窗口咨询,咨询电话:2323029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大家在选址时应先向住建部门咨询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可提前介入,对于图纸不能反映出来的情况,我们可到项目现场,帮助市民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在选址未确认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不要签订租赁或者购买合同。
如果以上4个条件均满足,市民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这个托管中心项目进行设计,设计除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设计完成后,市民可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市民可开始按图施工。待工程竣工后,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如通过验收,市民可在市行政中心领取消防验收意见书。
如这个托管中心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场地满足合法建筑和设置独立楼梯的要求,市民可到市行政中心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如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备案材料齐全的,市民可在市行政中心领取备案凭证;如确定为检查对象,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过检查,市民即可在市行政中心领取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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