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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中转包、办理的相关要素
来源: | 作者:proadc58f | 发布时间: 2020-02-09 | 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这些非法的行为

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个类别,一般可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等36个类别,一般可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序列资质只授予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主体不在建筑资质的授予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具备资质要求的建筑活动。

二、禁止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将业主发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第三方,由于业主将工程交由承包方承包,看重的是工程承包方的资质、品牌、实力等因素,关注的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因素,如果工程承包方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考虑到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还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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