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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动态核查全面系统化
来源: | 作者:proadc58f | 发布时间: 2018-11-29 | 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文件,对资质管理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修订。如今江苏省预计在今年8月份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相信其它省此项工作也会尽快开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2016年8月起,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一、核查对象


  凡注册在省行政区域内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及在有效期内未申请换证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二、核查内容


  1、具有的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等5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2015年度统计年报是否已上报(仅考核是否如实上报,不考核工程结算收入数值);


  三、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通过“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现状和核查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无须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不达标”资质将由“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锁定。锁定期间,“不达标”资质不得用于参与招投标活动;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五、核查整改


  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专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省厅将于2016年8月1日向社会公告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撤回其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1、请各级主管部门正确理解并及时、准确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辖区企业,为企业做好前期指导、服务工作。


  2、取得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3、本次核查以抽查主要人员中部分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为主,以后将逐步增加注册执业人员专业、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


  4、2017年8月起,资质动态核查全面系统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每天向“建筑市场建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做好相应的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证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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